新金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根据最新情况进行了修订,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对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作出的拟采取相关填补措施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局同意在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过
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本次发行的有效申购金额等于或超过拟募集资金金额,但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由董事局授权的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马天平 罗宏 曹昱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