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丽珠集团(00051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09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H股的一般授权》

1、本次建议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股的一般授权详情如下:

(a)在下文(b)、(c)及(d)段之规限下,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批准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可于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e)段)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证券监管机构、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之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在联交所回购已发行部分H股;

(b)就回购H股授予董事会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i)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以及决定回购时间及回购期限;

(ii)按照中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通知本公司债权人并刊发公告;

(iii)就回购H股开立任何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如适用);

(iv)根据监管机构和上市地的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或备案程序(如适用);

(v)办理回购H股股份的注销事宜,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办理所需的中国境内外的有关登记及汇报手续(如适用);及

(vi)签署及办理其他与回购H股股份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事宜;(c)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在相关期间获批回购的H股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及未被回购的H股的总数的10%;(d)上文(a)段的批准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后,方为作实:

(i)本公司举行的H股类别股东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上通过与本段(惟本段第(d)(i)分段除外)所载决议案条款相同之特别决议案;及(ii)本公司已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规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所需的审批(如适用);(e)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相关期间”是指本特别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二者中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在本特别决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

(ii)本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或本公司H股或A股股东于彼等各自的类别会议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特别决议案所述授权当日。

2、基于上述一般授权而潜在回购本公司H股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目的:公司董事会认为,获回购H股一般授权,使公司可享有灵活性及能力寻求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回购股份亦可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公司股价的平稳运行,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

(2)回购方式: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场内回购。

(3)回购价格:回购将分批次实施,每次回购价格不高于相关回购日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5%。

(4)回购数量:最高不超过30,983,121股,即本次议案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通过当日已发行及未被回购的H股总数的10%,且须满足公司回购完成后H股的公众持股数量不低于总股本的15%,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5)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公司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6)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筹资金。

(7)回购实施期限:在上述一般授权的“相关期间”内,除公司在召开定

期报告董事会、公布定期报告前30天内,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或者在公司存在内幕消息期间,在公司正式发布该内幕消息后2个交易日内。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8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15,789,474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1.71%;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4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526,316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缩股、配股、现金

分红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可回购的A股总数不得超过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股东大会当日已发行的A股股份总数的10%。

4.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受限于下列第(1)及(2)条的规定,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除非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延续本次回购方案);

④在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修改本次回购方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