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发:《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查股网  2024-04-08  渝 开 发(000514)公司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节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独立董事,应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因

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做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求相关独立董事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节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事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

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和整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应跟踪落实和整改的情况,并向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做专项汇报,同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的书面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渝开发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渝开发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