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21页
三、执业资质证书…………………………………………………第2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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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1-200号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兵红箭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中兵红箭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中兵红箭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兵红箭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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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中兵红箭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中兵红箭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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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3年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12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公司)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671.590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68元,共计募集资金132,341.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342.2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26,998.8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6,998.8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3〕000339号)。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126,998.80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121,742.66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1,015.58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36.01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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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121,778.67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1,020.30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6,240.43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48.02 | |
差异 | G=E-F | 6,192.41 |
[注]差异金额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6,192.41万元
(二)2016年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向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7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公司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8,804,01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13元,共计募集资金204,759.27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628.1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99,131.1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向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交易对方支付的本次并购交易中的15%现金对价共计36,186.92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62,944.2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1241号)。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162,944.21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83,717.47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4,866.85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17,807.82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1,496.61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101,525.29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6,363.46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67,78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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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45,760.39 |
差异 | G=E-F | 22,021.99 |
[注]差异金额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1.99万元,暂时性补流金额21,9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2013年募集资金
1.2013年度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
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14年1月28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人民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1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263724209889 | 480,178.29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分行 | 252024540558 | 0.00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 41001531310059100519 | 0.00 | 项目已建设完毕,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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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公司南阳人民路支行 | 户已销户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路支行 | 41001522328050202234 | 22,192,393.53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1] |
中信银行南阳人民路支行 | 7397210182200005879 | 44,393.81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1] |
中信银行南阳人民路支行 | 8111101024301464154 | 2,000,000.00 | 定期存款[注2] |
合计 | 24,716,965.63 |
[注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路支行,账号41001522328050202234和中信银行南阳人民路支行账号7397210182200005879,已经于2022年通过决议永久补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永久补流资金未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注2]定期存款账户属于主账户附属账户
(二)2016年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
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17年6月2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与存放红宇专汽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7月5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存放北方向东募集资金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存放北方红阳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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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人民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存放北方滨海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北方红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存放北方红宇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7月1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吉林江机特种工业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存放江机特种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驻吉化公司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0个募集资金专户、1个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招商银行南阳分行 | 110922792610102 | 28,570,066.12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建设银行南阳人民路支行 | 41050175650809510388 | 331,702.87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光大银行南阳分行 | 5207018000057857 | 1,636,882.50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光大银行南阳分行 | 52070181000067115 | 60,000,000.00 | 七天通知存款[注] |
工行驻吉化公司支行 | 0802211829200236909 | 108,203,828.69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建行江北支行 | 22050161643800000212 | 31,668,690.97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交通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 | 412899991010003073029 | 45,420.77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中国银行南阳分行 | 253351477878 | 29,789,784.10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工行淄博博山支行 | 1603021329200015302 | 126,235,137.63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建行淄博博山支行 | 37050163644100000242 | 62,709,264.60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中信银行南阳分行 | 8111101012600507282 | 8,413,157.56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合计 | 457,603,935.81 |
第22页共25页仅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23页共25页仅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24页共25页
仅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刘绍秋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25页共25页
仅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陈硕京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