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1-04  中兵红箭(000519)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月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内部审计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中兵红箭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中兵红箭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兵红箭及各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下同)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本制度所称相应决策机构,是指未设立董事会的相关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办公会、股东会等相应机构。

第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逐步实行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

董事会及协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审计发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损失、重大风险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其内部审计机构在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中兵红箭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中兵红箭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归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一)各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经营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二)子公司所属企业不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管理部门并配备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工作;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且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根据资产和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业务特点和管控模式等,配置合理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在岗职工总人数的3‰。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绩效考核结果应报中兵红箭备案。

第十七条 中兵红箭各子公司应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包括具备审计、会计、法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经营管理或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和业务经历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纪律,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办理审计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过程审计和后评价;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编制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十二)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十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八)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党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

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巡察等内部监督力量以及法律、财务、违规追究等部门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机构处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序,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远程网上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业务,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采用融合式、经济责任审计与相关专项审计“1+N”等审计组织方式,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开展跨层级、跨区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

和时间安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取得书面反馈,与审计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家和中兵红箭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加强管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四十条 党委加强审计整改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究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董事会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围。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夯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审计整改进行监督管理,以改革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强化督促检查责任,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制定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落实整改

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层层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分级、分类推进审计整改。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由内部审计机构向有关单位印发提示函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提出约谈意见建议,组织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和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四十四条 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五条 现场审计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后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中兵红箭严格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设定个性化、差异化考核评估指标系数,对各子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工作质量、人才建设等方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综合考核。

第四十七条 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考核体系,

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作为审计客体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评。

内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单位规章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机构处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兵红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红箭证券字〔2021〕155号)同时废止。

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内部审计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中兵红箭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中兵红箭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修定本制度。
2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兵红箭及各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
3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管理部门。
4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5第五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下同)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本制度所称相应决策机构,是指未设立董事会的相关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办公会、股东会等相应机构。
6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7第七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8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根据审计部的要求定期进行自查。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9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通报。 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第九条 逐步实行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及协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10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第十条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 3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1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2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审计发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损失、重大风险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其内部审计机构在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中兵红箭报告。
13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中兵红箭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归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14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一)各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经营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二)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不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管理部门并配备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工作;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且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15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资产和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业务特点和管控模式等,配置合理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在岗职工总人数的3‰。

16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绩效考核结果应报中兵红箭备案。
17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 中兵红箭各子公司应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包括具备审计、会计、法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经营管理或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和业务经历的专业人员。
18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 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纪律,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19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20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1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办理审计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22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部。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23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24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将按照责任情况,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5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

- 7 -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26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开展审计调查。
27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巡察等内部监督力量以及法律、财务、违规追究等部门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机构处置。
28新增条款,以下序号依次顺延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序,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9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远程网上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业务,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30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采用融合式、经济责任审计与相关专项审计“1+N”等审计组织方式,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开展跨层级、跨区域审计或专项审计。
31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2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组成审计组,开展

审计工作。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

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

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

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取得书面反馈,与审计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

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工作。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取得书面反馈,与审计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33第三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34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35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36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37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家和中兵红箭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38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利用等工作。
39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加强管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40第四十条 党委加强审计整改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究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董事会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围。
41第四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夯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审计整改进行监督管理,以改革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强化督促检查责任,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督促检查。
42第四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制定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层层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分级、分类推进审计整改。
43第四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由内部审计机构向有关单位印发提示函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提出约谈意见建议,组织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和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44第四十四条 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45第四十五条 现场审计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后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46第四十六条 中兵红箭严格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设定个性化、差异化考核评估指标系数,对各子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工作质量、人才建设等方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综合考核。
47第四十七条 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考核体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作为审计客体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评。 内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
48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49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单位规章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0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机构处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51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52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五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53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兵红箭董事会负责解释。
54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2018年8月印发的《关于下发<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及规范要求汇编的通知》(红箭证券字﹝2018﹞107号)中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红箭证券字〔2021〕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