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凤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8  长航凤凰(000520)公司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金额:10万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一审判决中公司需支付1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用事项被二审撤销,后续公司将启动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3年7月7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2022)鄂知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案号为(2021)鄂01知民初4941号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2022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2021)鄂01知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上诉于湖北高院。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湖北高院近期作出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 01 知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长航”字样,同时办理证券简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中不得含有“长航”字样;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 01 知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长航凤凰立即主导完成其关联公司(武汉长航新凤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长航新凤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长航新凤凰物流有限公司、舟山长航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长航”字样)。

一审案件受理费 23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300 元,共计 4600元,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一审判决中公司需支付1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用已被二审撤销,后续公司将启动公司名称变更,并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五、备查文件

1、湖北高院的(2022)鄂知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