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章程》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及材料认真审阅后,现就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2023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远嘉
牟 文
赵 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