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 第六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1288号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党委职责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党委职责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公司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宣传部作为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党委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公司设立党委办公室作为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党委工作部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工作部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工作机构,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相关党的建设工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数,严格落实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 责任的工作机构,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相关党的建设工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数,严格落实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