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经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秘书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情形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各项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以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以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况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以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