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778号],广州中院已对关于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业经济”)诉广州浪奇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指令审理的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工业经济向广州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买卖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一系列的《化工原材料采购合同》,双方就采购货物的名称、规则、单价、数量、金额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其根据被告要求和指令进行供货,截止2021年1月6日,原告供货总量为732,498吨,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380,236,843.4元,但被告经常拖延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42,956,710.34元,尚欠货款人民币237,280,133.06元。
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37,280,133.06元及违约金16,004,931.37元(违约金以每笔拖欠货款为基数,从每笔货款到期之日起按
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16,004,931.37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应予以驳回起诉,广州工业经济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循法律途径解决,遂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广州工业经济提出上诉。
5、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2)粤民终348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错误,遂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58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778号],广州中院已对关于广州工业经济诉广州浪奇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指令审理的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州浪奇应向原告广州工业经济支付货款237,280,133.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7,280,133.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计至2021年9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原告广州工业经济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2)驳回原告广州工业经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8,225元,由原告广州工业经济负担82,666元,被告广州浪奇负担1,225,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浪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重整期间,广州工业经济作为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将其作为暂缓债权预留了偿债资源。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778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