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棉股份: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红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3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棉股份”)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884、2886-2887、2954-2955、2971-2972、3091-3094、3096-3098、3100-3101、3104-3106、3108-3112、3114-3140、3143-3156、3165-3166、3171-3177、3179-3182、3192-3193、3198-3277、3417-3419、3422-3438、3440-3455、3457-3464、3466-3487、3571-3572、3591-3617、3913-3927、3964-3976、3095、3099、3102-3103、3107、3977-3979、3170、3185-3191、3194、9196、3905、3910-3912号]等涉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州中院已对林永禄等共305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林永禄等30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林永禄等共305名投资者
被告: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等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21年12月29日,红棉股份公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正式认定红棉股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林永禄等305名投资者认为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致其遭受重大损失,故而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原告的投资损失和利息、
印花税、佣金等损失;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本次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305宗,汇总涉案金额为3848.13万元(不包含诉讼费用),每位投资者的诉讼主张、被告对象、索赔金额等各有差异。
4、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884、2886-2887、2954-2955、2971-2972、3091-3094、3096-3098、3100-3101、3104-3106、3108-3112、3114-3140、3143-3156、3165-3166、3171-3177、3179-3182、3192-3193、3198-3277、3417-3419、3422-3438、3440-3455、3457-3464、3466-3487、3571-3572、3591-3617、3913-3927、3964-3976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283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林永禄等283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35,657,391.89元;②驳回原告林永禄等28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4,095.15元,由原告林永禄等283人合计负担1,209.41元,被告红棉股份负担622,885.74元。
(2)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095、3099、3102-3103、3107、3977-3979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刘杨琼等8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1,585,920.10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陈文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原告刘杨琼等8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33,278.78元,由被告红棉股份、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陈文、中审众环共同负担。
(3)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170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翟滨洁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40,674.21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王英杰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驳回原告翟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6.86元,由被告红棉股份、傅勇国、陈建斌、王英杰共同负担。
(4)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185-3191、3194、9196、3905、3910-3912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13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张勇君等13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091,581.18元;②被告中审众环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张勇君等1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22,157.63元,由原告张勇君等13人负担499.88元,被告红棉股份、中审众环共同负担21,657.75元。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1 | 广东新华汇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广东新华汇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 587.08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此前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现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辖监47号]裁定如下:(1)撤销天河法院(2023)粤0106民初8127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天河法院审理。 |
2 | 长江高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高投”)诉红棉股份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长江高投 | 红棉股份 | 1,194.83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32208号]判决如下:(1)红棉股份向长江高投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金额1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驳回长江高投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93,490元,由长江高投负担100元,红棉股份负担93,390元。 |
3 | 长江高投诉红棉股份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长江高投 | 红棉股份 | 480.07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4701号]判决如下:(1)红棉股份向长江高投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金额4,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驳回长江高投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45,205元,由长江高投负担1,190元,红棉股份负担44,015元。 |
4 | 广东新华南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广东新华南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 928.53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8126号]判决如下:(1)红棉股份、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新华南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金额8,932,000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76,797元,由红棉股份、合正荣共同负担。 |
5 | 红棉股份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红棉股份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 1,477.31 | 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件受理通知书》 | 二审判决驳回红棉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红棉股份提起再审申请,目前再审申请已被受理。 |
6 | 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 | 497.05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一审《民事裁定书》[(2022)粤0106民初28482号]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的起诉。 |
7 | 上海享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上海享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 | 1,020.6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28496号]判决如下:(1)确认上海享到对红棉股份享有债权本金8,505,000元;(2)确认上海享到对红棉股份享有债权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上海享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3,036元,由上海享到负担11,989元,红棉股份负担71,047元。 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终30509号]判决如下:驳回红棉股份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047元,由红棉股份负担。 |
8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红棉股份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红棉股份 | 4,876.60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28485号]判决如下: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5,630元由原告负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起上诉。 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终30508号]判决如下: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30元,由广发银行负担。 |
9 | 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 | 1,538.64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28498号]判决如下:(1)确认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对红棉股份享有货款12,822,000元及违约金的债权;(2)驳回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14,118元,由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467元,红棉股份负担100,651元。 |
10 | 武汉世远工贸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武汉世远工贸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 | 195.13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28497号]:判决如下:(1)确认武汉世远工贸有限公司对红棉股份享有货款1,522,374.5元及利息的债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2,362元,由武汉世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236元,红棉股份负担18,126元。 |
11 | 上海涌垦化工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上海涌垦化工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 | 150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36090号]判决如下:确认上海涌垦化工有限公司对红棉股份享有债权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负担。 |
12 | 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诉红棉股份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 | 57.88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28457号]判决如下:驳回上海督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88元由上海督增负担。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13 | 红棉股份诉广州市大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红棉股份 | 广州市大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95.96 | 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 | 该案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
14 | 张林等17名原告诉红棉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张林等17名原告 | 红棉股份 | 137.09 | 收到《民事调解书》 | 《民事调解书》[(2023)粤01民初1833、1987、1989、1990、1991、2026、2734、2741、1820、1821、1822、2743、2778、3178、3183、3184、3195号]内容如下:(1)红棉股份应一次性向张林等17名原告支付共计777,741.12元,其余106,397.46元以股份方式(每股6,61元)向邹高荣1名原告进行赔付;(2)红棉股份应向张林等17名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2,076.51元;(3)如红棉股份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红棉股份赔偿373,634.63元;(4)红棉股份依约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后,张林等17名原告与红棉股份就案件所涉的全部纠纷均已得到解决,再无任何争议。 |
15 | 顾月梅诉红棉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顾月梅 | 红棉股份 | 1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2739号]裁定如下:准许顾月梅撤诉。 |
16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8名原告诉红棉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8名原告 | 红棉股份 | 2,141.43 | 收到起诉材料 | /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17 | 罗枝伟等73名原告诉红棉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罗枝伟等73名原告 | 红棉股份 | 1,576.65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834、1988、2025、2228、2328-2334、2341、2548-2551、2553、2555-2556、1980、2286-2298、2340、2688-2689、2692、2694-2698、2700-2707、2753、2780-2781、2815-2824、2826、2686-2687、2690-2691、2693、2699、2708、2791、2832号]判决如下:(1)红棉股份赔偿73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15,166,504.53元;(2)在唐宇汇等2案中,中审众环在红棉股份承担的共计1,722,231.25元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在孙辉等13案中,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红棉股份承担的共计3,169,441.25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文对红棉股份承担的共计3,169,441.25元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在宋国洲等7案中,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红棉股份承担的共计1,264,783.97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文对红棉股份承担的共计1,264,783.97元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审众环在红棉股份承担的共计1,264,783.97元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在唐万鹏案中,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红棉股份承担的共计415,327.57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红棉股份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261,578.56元。红棉股份已上诉。 |
18 | 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红棉股份合同纠纷仲裁案 | 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 | 158.64 | 收到起诉材料 | 无 |
19 |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红棉股份、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红棉股份、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 6,089.93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一审已作出判决及裁定,现收到二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23)苏09民终5161号]裁定如下:(1)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2)苏092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2)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2)苏0923民初1477号之一民事裁定;(3)驳回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对投资者索赔损失可能产生的债权已进行了预留,将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将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