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棉股份: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19  红棉股份(00052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红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职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20年6月2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001室(自编01-04、06单元)

首席合伙人:聂铁良

截止2023年末,中职信从业人员超过600人,其中合伙人25名,注册会计师13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5人。

中职信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20,071.6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2,023.87万元,证券业务收入414.86万元。2023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收费总额199万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行业)。中职信拥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

司的审计客户1家。2023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序号行业门类行业大类
C26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15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职信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中职信不存在在职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职信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李俊杰,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中职信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2)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孟升,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工作,2019年开始在中职信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伟,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2023年开始在中职信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2、诚信记录

中职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职信及其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为79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6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9万元,上期审计费用为8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下降1.25%。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中职信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诚信及独立审计原则,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故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中职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合计为79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职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次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3、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