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太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2  ST红太阳(00052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代码:000525证券简称:ST红太阳公告编号:2023-051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1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秀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393,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

34.3325%。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369,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5.918%。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974,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

28.578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419,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5.75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周贺律师、魏梦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3,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8%;反对809,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59,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3%;反对809,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3,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0.406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59,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3%;反对809,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3,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8%;反对809,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59,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3%;反对809,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3,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8%;反对809,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59,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3%;反对809,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50,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0.4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2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55%;反对843,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4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3,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8%;反对809,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59,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3%;反对809,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71,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6%;反对82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47,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75%;反对822,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151,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1%;反对1,241,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27,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64%;反对1,241,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3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714,9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5%;反对656,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1%;弃权2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9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47%;反对656,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5%;弃权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548,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1%;反对8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7%;弃权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4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1%;反对82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7%;弃权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本提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周贺律师、魏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