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太阳:关于签署《关于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重整投资之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8  ST红太阳(00052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代码:000525证券简称:ST红太阳公告编号:2023-062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关于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重整投资之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年

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富投资”)、预重整管理人签署《关于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重整投资之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重整投资意向协议》”或“本协议”)。

、本次签署的《关于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重整投资之意向协议书》仅为意向协议,本次重整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具体投资方案以经湖北同富投资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各方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在进行预重整,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最终能否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2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2)苏01破申62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2022年11月7日,南京中院作出(2022)苏01破申62号《决定书》,为有效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及时挽救企业,提升重整效率和效果,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

整程序。2022年12月5日,南京中院作出(2022)苏01破申6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负责人为丁韶华。2022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4);2023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重整管理人招募预重整投资人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2023年7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遴选确定预重整战略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2023年8月17日,公司与湖北同富投资、预重整管理人签署《关于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重整投资之意向协议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北同富投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2601684L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柯锦辉

6、注册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二路1-1号三峡(宜昌)大数据产业园C12栋

7、成立时间:2012年8月13日

8、经营范围:产业基金运营与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产业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及其他市场化业务;投资管理(不含个人资产管理及金融、证券、期货、保险资产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含中介)(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

金融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湖北同富投资公司与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安排以及出资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鉴于: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000525.SZ)是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以“绿色农药”和上下游一体的“三药”中间体的集科研、制造、国内外市场全产业链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而面临重大经营困难。

2、2022年11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破申62号决定书】对乙方启动预重整;12月5日,以【(2022)苏01破申6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所事务所即丙方为乙方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丁韶华为负责人。

3、2023年7月27日,经遴选确定甲方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战略投资人。

为顺利推进乙方(预)重整投资事项,经各方商议,达成意向协议如下:

(一)重整投资意向内容

甲方承诺以战略投资人身份(持股36个月以上),通过设立专项私募基金或其他合法形式参与乙方(预)重整投资,并按照乙方正式重整方案中规定的方式,合计向乙方投资不低于人民币60,0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元整)。具体投资方案以经甲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各方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

(二)信息披露与保密

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指令、或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而必须披露、说明、陈述、确认的信息外,各方承诺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甲乙双方潜在的其他合作事项予以保密,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一方如有违反,应向其他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三)协议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或有关法律法规变化,需要变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内容,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甲方或乙方被依法吊销、解散、注销等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形;

)人民法院未受理乙方重整申请或未批准乙方重整计划或乙方重整计划被批准前即确定退市等任何导致乙方重整失败的情形;

)甲方投资方案未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

)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事项。

(四)其他

1、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信、合法、合理、谨慎、维护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本协议为甲方投资的意向性协议,不涉及具体投资权利义务的限定。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乙方重整后,甲方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作为战略投资人参与乙方重整投资。具体以甲方或其指定投资主体与乙方最终签署的正式投资文件为准。

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自各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叁份,各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签署后,湖北同富投资将作为重整战略投资人积极参与并全力支持公司预重整和重整工作,有利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促进公司回归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四、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关于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重整投资之意向协议书》仅为意向协议,本次重整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具体投资方案以经湖北同富投资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各方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在进行预重整,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最终能否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后,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3、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若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

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湖北同富投资、预重整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重整投资之意向协议书》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