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太阳: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25 | 证券简称:ST红太阳 | 公告编号:2023-087 |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4、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最终实施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预重整管理人。
2、会议主持人:预重整管理人负责人丁韶华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2,558,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46.9303%。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127,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15.5186%。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013,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32.028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544,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14.9016%。
2、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赵鸣律师、梁铜律师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1,24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3%;反对1,31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812,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2%;反对1,3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经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赵鸣律师、梁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
2023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