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本制度于2023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