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胡志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作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3年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任广州大学会计学教授,自2021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关联人以及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勤勉尽责、忠实、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方面,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胡志勇 | 5 | 5 | 0 | 0 | 0 | 否 | 4 |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参加了5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会议议案,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3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在董事会各专委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投资审查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3年度共出席参加了5次审计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投资审查委员会。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充分利用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为董事会提供更多的决策依据,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报告期内,积极参与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初稿和最终审计报告,充分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与审计会计师提前沟通,全面了解公司年度审计情况,指导、督促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保证了年审工作独立有序的完成。
3.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现场出席或通讯表决方式参加董事会及其委员会、股东大会等会议,高层交流、电话邮件往来等方式,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时刻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有效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对以下事项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和监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2023年4月25日,发表《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年4月26日,发表同意《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事项
1.2023年度,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2023年4月26日,发表同意《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本人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体系并有效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3.2023年4月26日,发表同意《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1.2023年10月23日,发表关于《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年10月24日发表同意《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023年10月24日,发表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董事会聘任姚威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2023年4月26日,发表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
年度绩效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绩效薪酬合理。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下来,本人将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胡志勇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