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粤桥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桥公司”)冻品销售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积极扩大冻品销售体量,拓展冷链配送等相关业务,做强做大冻品销售业务,董事会拟同意粤桥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一年期授信融资,由公司为该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在上述1亿元额度范围内,根据粤桥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全权办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借款和提供担保等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和担保期限一年。该事项已经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3、17、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8月21日,粤桥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8400799202460067,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主要用于贷款、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8月21日,公司与农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4080900279846),约定公司为粤桥公司与农商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农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
保证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包括:
(1)最高主债权额不超过(币种)人民币,本金(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折算)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2)依据上述条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币种)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
(3)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4)债务人或甲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3.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一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一
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5.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的,合同自最后一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以下第 A 种方式解决, 诉讼/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A.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47,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75,681.32万元(含本次公司对粤桥公司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担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9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