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穗恒运A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彦威 |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廖俊民 |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2.99亿元,同比下滑10.8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同比下滑43.15%;公司因投资收益同比减少以及上网电价、供热价格同比下降使得热电主业经营效益有所下滑,导致存在业绩下滑的相关风险。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原因,对业绩下滑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完善经营计划,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业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8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5年4月8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重点介绍了新“国九条”政策、目前国内最新资本市场动态,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注意事项进行了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财务资助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三会文件、内部制度等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1、承诺人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上述承诺于承诺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1、承诺人将保持中立地位,不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2、承诺人将结合自身业务、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根据相关业务资产是否符合盈利性及资产注入条件,在收购完成后逐步解决与上市公司之间部分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3、本次收购完成后,如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且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将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若此类新业务尚不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的条件,则承诺人将在此类新业务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时,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推动相关业务注入上市公司;4、承诺人资信良好,履约风险较低。若承诺人未能按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对上市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将持续优化相关业务资产使其符合注入条件并注入上市公司。 | 是 | 不适用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方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上市公司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保证将依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4、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对上市公司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是 | 不适用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广州发展电力企业有限公司 | 在作为穗恒运的股东期间,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包括其控制的全部属下企业:1、在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和广州保税区区域内,市电力除目前参股恒运C厂、恒运D厂之外没有发电供热项目,并承诺不另在前述区域内投资经营发电供热业务项目。2、在上述区域外,如果市电力与穗恒运拟投资同一发电供热项目,市电力保证不损害穗恒运的利益,在穗恒运进行有关表决时,市电力应回避表决。3、穗恒运就拟新投资建设任何发电供热项目进行有关表决时,市电力承诺不利用其股东权利剥夺或限制穗恒运投资发电供热项目的机会。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
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1.本公司将保持中立地位,不损害穗恒运以及穗恒运其他股东的权益;2.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广州穗开电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穗开电业”)的经营范围在“火力发电”、“售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太阳能发电”与穗恒运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穗开电业及其子公司无火力发电业务收入,未来亦不会从事火力发电业务。穗开电业及其子公司拟建分布式能源站,与穗恒运及其子公司的集中供热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穗开电业及其子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均为“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与穗恒运及其子公司的“全额上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存在差异,不构成竞争关系。根据本公司对 | 是 | 不适用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下属企业的业务规划,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营由穗开电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营由穗恒运及其下属企业开展,如上述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未来拟新建、运营新的光伏电站项目或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出现光伏电站商业机会,亦按照上述业务规划开展。穗开电业及其子公司拟继续维持在划入本公司之前的售电客户关系,并承诺未来在售电客户开拓上不会与穗恒运及其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将结合其自身业务、穗恒运的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根据相关业务资产是否符合盈利性及资产注入条件,在五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穗开电业与穗恒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将穗开电业相竞争的业务转由穗恒运或其子公司经营等方式解决与穗恒运之间部分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除穗开电业及其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参与或进行火力发电、售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光伏发电活动。3.本公司未来将不直接从事与穗恒运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对穗恒运的生产经营构成业务竞争。本公司亦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穗恒运或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4.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穗恒运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将积极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不直接或间接新增与穗恒运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放弃可能与穗恒运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穗恒运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5.承诺人资信良好,违约风险较低。若承诺人未能按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对穗恒运或其子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将持续优化相关业务资产使其符合注入条件并注入穗恒运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 |||
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上市公司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保证将依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违反 | 是 | 不适用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
一、关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1、能源集团用于认购穗恒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2、能源集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穗恒运或利益相关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3、能源集团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穗恒运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4、能源集团所认购穗恒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二、关于认购对象在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1、能源集团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能源集团及能源集团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穗恒运股份的情况;2、能源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能源集团及能源集团控制的关联方不减持所持有的穗恒运股份;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能源集团及能源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因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归穗恒运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能源集团承诺本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1.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2.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3.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而认购的发行人股票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4.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有所上升,则本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进行调整的,本公司同意按前述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作出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
1、就穗恒运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前既存的不动产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已建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土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部分光伏发电项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等),本公司将继续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与沟通,全力支持并协助穗恒运及其下属子公司尽快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完成规范整改工作,确保公司光伏发电项目按照 | 是 | 不适用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原定经营计划持续正常运营及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平稳运行;2、本公司承诺如穗恒运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本承诺函出具日前既存的不动产瑕疵事项遭受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等产生的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产生的损失等)的,本公司将对前述相关费用或损失予以补偿;3、如因相关光伏电站项目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导致穗恒运及其下属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超过相关预计费用的支出,本公司承诺将进行足额补偿。 | |||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穗恒运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穗恒运的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产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产投产业升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黄庆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杨茵、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本公司同意自穗恒运A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穗恒运A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2、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 是 | 不适用 |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上述行为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2、2022年6月,本企业已将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广州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包括广州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恒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恒泰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给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 | 是 | 不适用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司,并于2022年7月25日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已不存在经营房地产业务情况,未来亦不会新增经营房地产的相关业务;3、如本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因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 是 | 不适用 | |
1、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2、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前述资金,不将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投资类金融业务。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5年2月,因原保荐代表人李威先生工作变动,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廖俊民先生接替李威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2、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 |
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
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4、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
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5、2024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定,我公司保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7、202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为,我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按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加强内部控制,督促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提高风险意识。
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3、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4、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5、2024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定,我公司保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6、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7、202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为,我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按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加强内部控制,督促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提高风险意识。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202544
2025421
202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