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股(含),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根据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3年8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8月29日。据此,自2023年8月29日起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中的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5.95元/股(含)。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回购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6.00-0.05=15.95(元/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8月30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450,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5%,最高成交价为
13.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9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9,022,894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回购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8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8月23日、8月24日、8月25日、8月28日、8月29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997.36万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749.34万股)。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