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69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0日下午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毕天晓先生主持。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1,247,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3,522,396股的43.939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9,037,39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5,515,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本数为503,522,396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191,622,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5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8人,代表股份数29,624,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29,624,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242,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9,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242,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9,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律师、麦琪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