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王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3-16  *ST猴王(000535)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10 月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9 月1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鲁0214 民初26255 号案件已于2025 年11 月6 日在青岛市城阳区 人民法院开庭(详见公告2025-048),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6 年3 月12 日出具的(2025) 鲁0214 民初2625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中恒银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起娟(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本溪猴王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榆(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5 月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给被 告一人民币3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化6%,还款方式为 每月21 日由被告一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到期后归还本金,如被告一不能按 期归还任何一期的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一次清偿所有借款本息。同时, 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二被告以其持有的中科盛创(青 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00%的股权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依法 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从未按合同履行任意一期的还款义 务,且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 息。经原告详细了解和调查研究,涉案的质押股权价值已完全不足以覆盖被告所 借款项,二被告也不能增加抵押物以保障原告债权。原告出借的资金已经面临无 法收回的巨大风险。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800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5 年5 月17 日起至实际 付款之日止,以28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利息;(截止到起 诉之日,暂计50400 元)。

3.依法判令原告对二被告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5 年5 月7 日,原告与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借 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给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 万元整,借款期 限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化6%,还款方式为每月21 日由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 司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到期后归还本金,如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清偿 所有借款本息,同时,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二被告以 其持有的中科盛创(青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00%的股权为上述借款进行 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从未按合同 履行任意一期的还款义务,且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 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经原告详细了解和调查研究,涉案的质押股权价值已 完全不足以覆盖被告所借款项,二被告也不能增加抵押物以保障原告债权,原告 出借的资金已经面临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 告即刻清偿全部债务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一、被告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 青岛中恒银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 万元并支付以2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5 月17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青岛中恒银创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猴之王(深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99.55%的股权、 被告本溪猴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0.4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00 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 告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 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 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

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 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 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 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鲁0214 民初26255 号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