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王3:关于参股公司破产清算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启动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破产清算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启动债权申报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2 日 收到参股公司深圳市成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豪建设”)关于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2026)粤03 破297 号】,现将情况 公告如下:
一、破产清算概述
1、破产申请人:梁华坤
2、被申请人:成豪建设
3、法院裁定时间:2026 年5 月27 日
4、裁定书主要内容:申请人梁华坤以被申请人成豪建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请人成豪建设系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梁华 坤主张对被申请人成豪建设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立案执 行。经执行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成豪建设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 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 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受理申请人梁华坤对被申请人成豪建设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 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6)粤03 破297 号】,相 关内容如下:
根据梁华坤的申请裁定受理成豪建设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指定北京德恒 (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成豪建设管理人,马闯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2026)粤03 破297 号】,相
关内容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梁华坤的申请,于2026 年5 月27 日裁定受 理成豪建设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 年6 月18 日指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为成豪建设管理人。成豪建设的债权人应于2026 年7 月27 日前向该公司 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区33 楼; 负责人:马闯;联系人:李忠瑞;联系电话:17602650406)申报债权,书面说 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6 年8 月10 日上午9 时30 分在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成豪建设为公司持股 35% 的参股公司。公司将按期完成债权申报并跟进债 权人会议进展情况,持续关注清算进展并按规定及时披露。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3 破297 号关于受理破产案件的公 告、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