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王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7-08  *ST猴王(000535)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7 月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9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鲁0214 民初26255 号案件已于2025 年11 月6 日在青岛市城阳区 人民法院开庭(详见公告2025-048),于2026 年3 月12 日出具了(2025) 鲁 0214 民初26255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6-012)。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7 月7 日 常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并收到青岛市城 阳区人民法院传票,公司将于2026 年7 月13 日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到庭, 案号(2026)鲁0214 执545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中恒银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起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本溪猴王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5 月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给 被告一人民币3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化6%,还款方式 为每月21 日由被告一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到期后归还本金,如被告一不能 按 期归还任何一期的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一次清偿所有借款本息。 同时,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二被告以其持有的中科盛 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00%的股权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股权质押担保 并依法 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从未按合同履行任意一期 的还款义务,且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 部借款本息。经原告详细了解和调查研究,涉案的质押股权价值已完全不足以覆 盖被告所借款项,二被告也不能增加抵押物以保障原告债权。原告出借的资金已 经面临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800 万元。2.依法 判令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5 年5 月17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 止,以28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暂

计50400 元)。

3.依法判令原告对二被告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5 年5 月7 日,原告与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借款 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给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化6%,还款方式为每月21 日由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到期后归还本金,如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清偿所 有借款本息,同时,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二被告以其 持有的中科盛创(青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00%的股权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股 权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从未按合同履行 任意一期的还款义务,且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 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经原告详细了解和调查研究,涉案的质押股权价值已完全 不足以覆盖被告所借款项,二被告也不能增加抵押物以保障原告债权,原告出借 的资金已经面临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即 刻清偿全部债务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青 岛中恒银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 万元并支付以2800 万元为基数,自2025 年5 月17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青岛中恒银创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猴之王(深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99.55%的股权、被告 本溪猴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45% 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00 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 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 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 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 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 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行情况

根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恒银 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 民初26255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执行费:96921 元。

根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恒 银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 民初26255 号民 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21334 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

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30 日前向青岛市城阳 区人民法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限制消费情况

根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被执行人猴之王 (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 确定的义务。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 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公司 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不得旅游、度假;

(七)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不得乘坐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审查属实的方予准许。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 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 进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 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 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将向有 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 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青 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可酌情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收到本次法院执行裁定,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妥善处置债务事 宜。本次事项短期会对公司流动资金调度、资产使用及对外合作带来一定阶段性 影响,公司将统筹调配资源、推进纠纷化解,尽力降低对日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保障业务平稳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短期内会对公司流动资金调度形成一定压力,相关款项若执行 到位将带来阶段性资金支出,一定程度影响公司当期现金流。公司正积极沟通协 商化解纠纷,统筹调配现有财务资源,尽力对冲该事项带来的财务波动,维持整 体财务状况稳定。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对接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债务和解方案; 同步梳理自有资金与可盘活资产,统筹调配财务资源;持续稳定推进现有业务, 全力降低本次事项对经营、财务的阶段性影响,尽力推动纠纷妥善解决。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根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报告财产令,于2026 年7 月1 日立案执 行青岛中恒银创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

书。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公司 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 起十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 拘留等措施。

六、备查文件目录

青岛市城阳区人出具的案号(2026)鲁0214 执5458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 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