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发展: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方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2日15:00。
3.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9:15至2023年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地点:北京礼士智选假日酒店会议室(地址:北京东城区礼士胡同18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粘建军先生
7.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7日及2023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431,825,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87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19,109,7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19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716,0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68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3,916,1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4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716,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2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9,459,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7%;反对2,3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49,7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953%;反对
2,3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9,459,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7%;反对2,3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49,7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953%;反对2,3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薛祯、常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