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或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以及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与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统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财经媒体等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具体开展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有义务协助
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等的来访,如有必要,可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
(四)公司应积极参加资本市场重要会议,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公司的企业官方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官方网站应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供投资者下载;官方网站发布的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信息应提前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六)公司设置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回复;热线电话在工作时间保持线路畅通,前述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变更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前述工作
的记录及记录保存工作;
(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以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八)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发掘潜在投资者,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违反《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或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可常态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回答问题及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投资者关系活动从事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要求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
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顾问机构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策划和组织提供协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及现场录音(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