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8月)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未经集团授权许可,分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为目标,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利用银行存款产品、金融机构理财及其他投资和理财工具进行的现金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第四条 原则
(一)投资理财管理应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以及合理的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并遵循规范程序,对投资产品作充分评估后再进行运作,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二)在确定投资理财的运作方式及投资期限时,应考虑适度分散原则,并与资金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底层基础资产必须清晰可控,基础资产不能够涉及股权、股票、各指数等权益性资产、各类衍生品以及受限制类、淘汰类等敏感性行业。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基本要素
第五条 规模
公司应在统筹考虑公司整体资金状况、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制定资金计划,确定现金理财规模。理财规模按年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投资理财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但可在额度及计划周期内循环使用。
第六条 币种
公司进行现金理财的币种包括人民币、港币、美元等,其中以人民币作为主要币种。
第七条 产品
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基本产品包括
(一)银行的存款类产品,包括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二)各大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券商、基金公司等。
(三)结构性存款、保本收益凭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及债券、债券型基金/资管计划。
(四)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八条 期限
理财产品期限应与资金计划相匹配,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其合适的期限。理财产品期限以一年以内为主,审慎选择期限超过一年
的理财产品,需全面评估对流动性影响并优先选择在存续期内有定期开放机制的产品。
第三章 投资理财产品的选择
第九条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R2级(含)以内。所有产品均需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确保基础资产满足投资理财的基础资产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十一条 公司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时,应优先考虑战略合作银行以及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
第四章 投资理财操作及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含)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公司投资理财进行决策时,应当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投资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
投资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投资理财审批流程及权限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额度内,公司投资理财的审批流程以及审批权限如下:
种类 | 金额 | 最终审批人 |
存款类产品 | 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额度内,不限金额。 | 首席财务官审批 |
其他理财产品 |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7.5%。 | 首席执行官审批 |
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或累计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7.5%。 | 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上述投资理财的审批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备。超出本制度的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或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资金管理部根据资金计划,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方案、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并明确投资目的、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收益预测、风险预测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金融及货币市场的整体情况、风险分析、收益率水平等,制定年度投资理财方案,对当年投资理财的配置、风险偏好、资金配比以及金融机构选择等进行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五章 投资理财的监控
第十七条 投资理财只能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九条 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设立理财产品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现金理财产品,并跟踪各种理财产品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一条 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在各种现金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于各种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现金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本金和收益。建立预警和止损机制,要求理财产品允许提前终止,在出现市场波动较大有可能影响本金安全时,及时提前终止产品,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需实时关注政策变化并了解相关政策影响,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据此及时调整理财策略和方向。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审计部对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报告,检查评价内容包括理财情况和资金账户的检查、业务流程中风险点识别的全面性、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理财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的评价。
第六章 投资理财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应定期(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应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提交投资理财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现行《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理财相关管理及风险管理相关内容如与本制度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执行,原《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试行)》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