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运用及保护,确保公司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所控制的下属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与公司合称“白药集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
(二)商标权: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作品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网站名称、网页、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六)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法务与合规部为白药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牵头部门,统筹白药集团知识产权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一)制定白药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白药集团知识产权数字化建设;
(三)组织开展白药集团知识产权申请、运用、管理和保护;
(四)为白药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五)参与白药集团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法律论证和谈判;
(六)组织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维权打假等法律事务;
(七)制定白药集团知识产权相关标准合同模板;
(八)指导、监督下属公司开展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九)组织白药集团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学习和教育培训。
第五条 白药集团专利管理工作由法务与合规部具体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和完善白药集团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度;
(二)负责搭建专利管理数字化系统并推进实施;
(三)落实专利行政纠纷、专利诉讼及其他专利权保护事宜;
(四)管理集团已有授权专利及专利申请,针对集团专利的申请、 维持、放弃提出方案,建立和维护集团《专利管理台账》;
(五)组织开展与专利权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的专利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白药集团专利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白药集团商标管理工作由品牌与市场运营中心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持续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工作细则;
(二)根据白药集团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白药集团商标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白药集团实施品牌战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三)参与涉及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进行商标问题谈判;
(四)负责对白药集团商标的设计、评估、办理各项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更登记等事宜,负责管理白药集团的各项商标事务,包括注册商标相关费用的缴纳、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使用维护等工作;
(五)白药集团商标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由数智中心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白药集团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工作细则,制定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保障计算机软件合规使用,避免侵犯第三方权利;
(二)负责对白药集团内部所有软件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确保软件资源的合理开发、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有效利用;
(三)确保采购的软件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包括版权、许可和安全性要求;
(四)组织开展计算机软件合规培训,提升员工对计算机软件合规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五)白药集团计算机软件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白药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依据“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原则进行,责任主体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各业务单位和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界定业务单位或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
(二)负责做好部门涉密岗位、涉密人员管理,做好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离岗管理;
(三)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可制定单位或部门内部相关的保密管理工作细则;
(四)接受集团保密委员会在保密方面的指导、检查;
(五)配合、协助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
(六)结合业务实际,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由集团设置专门部门制定专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条 白药集团员工完成白药集团工作,或利用白药集团名义、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白药集团所有。其中:
(一)完成白药集团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白药集团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白药集团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白药集团的业务范围;
(二)利用白药集团的名义、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白药集团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利用白药集团的人力、物力或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与工作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除此之外的白药集团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白药集团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白药集团予以尊重。
第十一条 在执行白药集团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属于白药集团所有。
第十二条 委托研发:由白药集团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应在委托合同中写明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明确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属,原则上知识产权成果归白药集团所有。由外单位出资委托白药集团研究开发的项目,所完成的成果按委托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合作开发:白药集团与外单位合作共同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应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原则上知识产权成果优先约定归白药集团所有。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实习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利用公司的设备、资料等技术条件取得的成果归公司所有,由人力资源与干部管理部在相应的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检索
第十五条 白药集团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利用商业秘密、专利权、著作权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对于智力成果,应明确保护策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权、著作权并及时落实保密措施;
(二)推出新产品或新服务项目前,应明确市场规划,根据新产品或新服务项目实际需要,及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三)推出新产品时,需对新产品包括新产品本身及拟在新产品上使用的宣传标语、包装、设计、图形等所涉知识产权进行审核,如非原创,需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许可。第十六条 进行涉及知识产权的活动前,业务开展部门需进行检索、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
(一)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已有文献资料制定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以下情况必须进行检索、查新:
1.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时;
2.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专有技术、信息等;
3.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
4.新产品上市前所涉及知识产权;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申请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侵权纠纷等问题。就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FTO)内容的评估与分析,以确保该技术或产品在目标市场内能自由使用、制造、销售,而不侵犯任何既有知识产权。就新技术、新产品的对外出口,应作有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条件、期限、范围等内容的查询工作,并记录备案。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七条 拟申报专利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属于白药集团的无形资产,白药集团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要时应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评估报告应当交白药集团档案室备案保存。第十九条 合同中知识产权的要求: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均应按照《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洽谈、签订、履行、归档,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约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必要时可委托评估机构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许可使用费。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保密管理
(一)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完成期间,应当严格保守白药集团商业秘密;
(二)在劳动合同中,应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白药集团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三)员工在离开白药集团前,须将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白药集团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四)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业务单位或部门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第二十一条 白药集团各级员工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不合理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遵循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白药集团各级员工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白药集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务与合规部日常跟踪专利、商标、著作权、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与白药集团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积极应对,依据法律规定和白药集团相关制度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发现他人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及时向法务与合规部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白药集团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享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在白药集团知识产权获得过程中或保护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对云南白药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白药集团将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白药集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白药集团员工及本制度所涉及人员,均有保护白药集团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泄漏白药集团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白药集团知识产权,或造成白药集团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白药集团有权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给白药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法务与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提交集团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施行,修订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