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金融: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金融 公告编号:2023-17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
9:15—15:00。
(3)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0日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3号201中心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玉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7,005,254,679股,除已回购股份20,774,918股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984,479,761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53,136,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285%(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97%;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11,531,4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34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40%;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605,3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3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7%。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90人,代表股份数369,798,529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278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4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A、表决情况:同意2,840,612,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10%;反对9,015,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0%;弃权3,5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7,273,8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31%;反对9,015,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0%;弃权3,5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9%。
B、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超过有效表决权数的2/3,该议案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余额106,470万元展期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办理实施等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预计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A、表决情况:同意2,813,039,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46%;反对36,563,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5%;弃权3,5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9,700,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69%;反对36,563,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4%;弃权3,5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7%。
B、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超过有效表决权数的2/3,该议案审议通过。同意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的基础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预计提供80,000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授权公司董事长经股东大会授权批准后,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实施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凤、侯镇山。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