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3: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权益和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具体比例为1/3。
第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
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第四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分为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须将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定期会议在召开十日前以书面、电话或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会议在召开两日前以书面、电话或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因特殊情况难以确保通知时限且全体监事一致认可,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
第九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或其他专业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对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目标、方针、重大投资方案、抵押、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中,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是否有损害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监督意见;
(六)监事换届、辞职时,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七)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否则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等文件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纪要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七条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纪录制度。凡应监督执行的监事会决议均应指定一名监事负责监督。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纪录在案,并将最终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