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佛山照明(000541)公司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更换,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由总部统一选聘。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及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有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在财政部、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

(二) 未被财政部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合承担企业审计工作、无法出具满足要求审计报告或拒绝受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六)能够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根据《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二)确定拟选聘单位后,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若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否定该提案。

(四)选聘结果按规定及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八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九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内部程序、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股东大会决定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期为1年。1年服务期满,经公司年度考核良好及完成公司审批流程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聘。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如发生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同时在签订合同1个月内向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职 责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招投标中心、法律与风控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工作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一)财务部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的其它信息等工作;

(二)招投标中心负责协助选聘的招投标工作,确保选聘工作合规开展;

(三)法律与风控事务部负责法律审查及法律风险把控,包括合同审查及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四)董事会办公室参与审计工作质量评估,负责按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五)审计工作部参与审计工作质量评估,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选聘结束1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报送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选聘、应聘、评审的具体情况及决策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后期审计费用对比等,并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预计无法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选聘工作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