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不存在重大、重要及一般缺陷。公司各项制度均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并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规范和监督了公司运作。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三、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所必需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吴月女士的简历等相关资料,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吴月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五、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结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单文峰、孙洋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