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
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248 号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你公司主要经营钛白粉的生产、销售以及供应链和商业保理业务。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25.10亿元,较上年度下降4.20%,其中,钛白粉业务收入为24.28亿元,较上年度下降
3.78%,供应链业务收入为3,772.24万元,较上年度下降16.79%,商业保理业务收入为4,381.59万元,较上年度下降14.11%。2020年至2022年,钛白粉销售毛利率分别为5.82%、18.89%和5.39%,波动较大。2022年11月,你公司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南京金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与控股股东体系内公司南京金浦环东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置换,2023年3月完成工商变更。
(1)请结合钛白粉业务行业前景、竞争格局、行业周期等说明你公司近三年钛白粉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2)请你公司说明供应链业务开展情况、具体经营模式,是否为贸易业务,所涉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业务开展背景、收入规模、主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实物流转、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3)请你公司说明商业保理业务的具体内容、经营模式、主要经营主体、收入确认方式、开展和置出商业保理业务的原因,并说明2020年至2022年开展的保理业务规模,是否发生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
(4)请核实你公司年度报告第15页营业收入构成表中的收入同比增减披露数据是否有误,若有误,请更正。
2.2020年至2022年,你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19,007.38万元、-8,758.46万元和-8,650.23万元,主要是由对关联参股公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投资”)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构成。金浦投资的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2018年10月,金浦投资与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化”)签订协议拟收购中农化持有的沧州大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大化”)50.98%股权,并支付全部价款的30%即12.61亿元作为第一笔款项,由于双方无法按合同继续推进,该项目终止。2020年8月,金浦投资就与中农化股权转让纠纷案向法院
提起诉讼,该案件于2021年4月7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1)请你公司结合金浦投资利润表主要项目说明其2020年至2022年亏损的主要原因。
(2)请你公司结合股权转让纠纷案诉讼进展说明自2018年至今,金浦投资对沧州大化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22年,你公司销售费用为666.96万元,同比下降11.17%;管理费用为9,055.87万元,同比下降48.00%;研发费用为8,623.81万元,同比下降6.13%。请分析期间费用同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若有请说明差异原因;是否存在体外承担费用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费用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22年,你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为-2,572.85万元,其中,其他流动资产坏账损失为-2,518.42万元,2021年,其他流动资产坏账损失为0;2022年,你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为-1,768.28万元,均为存货跌价损失,2021年,存货跌价损失为0。
(1)请你公司说明其他流动资产坏账损失的具体项目、减值计提的依据、计提是否充分。
(2)请你公司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成新率、市场需求、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测试过程,可变现净值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充分,与同行业
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说明2022年度存货跌价损失较大的原因。
5.2023年一季度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为15,880.62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4,811.89%。请说明2023年一季度末其他应收款增长较快的原因,并说明其他应收款前十大欠款方的形成背景、账龄分布、欠款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实缴资本、主营业务、与公司关联关系等情况、款项回收的可行性,并说明上述款项是否具备业务实质。
6.2020年末至2022年末,你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499.17万元、19,036.57万元和27,484.00万元,其中,应收票据分别为0万元、1,872.10万元和14,639.19万元,应收账款分别为9,499.17万元、17,164.47万元和12,844.80万元。
(1)请你公司说明近三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客户结算方式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周转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2)请你公司说明2020年至2022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前五名欠款方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账面余额、账龄分布以及公司对上述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模式、结算政策、收入金额、毛利率,并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比较情
况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