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9  金浦钛业(00054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3-098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的通知:金浦集团将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押及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解除质押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
金浦集团34,000,00010.06%3.45%2022年8月24日2023年11月17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合计--34,000,00010.06%3.45%--------

2、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本次解除质押后,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本次解除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本次解除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未质押股份
情况情况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占已质押股份比例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金浦集团338,101,44834.26%254,700,000220,700,00065.28%22.36%13,980,2966.33%83,401,44871.04%
合计338,101,44834.26%254,700,000220,700,00065.28%22.36%13,980,2966.33%83,401,44871.04%

金浦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338,101,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6%;本次解除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220,7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5.28%,累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36%。

二、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未质押股份
情况情况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占已质押股份比例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金浦集团338,101,44834.26%220,700,000254,700,00075.33%25.81%13,980,2965.49%83,401,448100%
合计338,101,44834.26%220,700,000254,700,00075.33%25.81%13,980,2965.49%83,401,448100%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质押 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是否为补充质押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质押用途
金浦集团34,000,00010.06%3.45%2023年9月26日2024年9月26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日常生产经营,补充子公司流动资金
合计--34,000,00010.06%3.45%------------

金浦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338,101,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6%;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质押股份254,7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75.33%,累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81%。

3、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涉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4、控股股东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时段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股)占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对应融资余额(万元)
未来半年内63,700,00018.84%6.45%10,843
未来一年内181,000,00053.53%18.34%25,491

5、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6、本次股份质押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7、金浦集团目前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若后续出现上述风险,金浦集团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等方式,避免触及平仓线而引发平仓风险,并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