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45证券简称:金浦钛业公告编号:2023-118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99号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彦君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38,223,4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7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38,101,4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2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2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
式,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10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557%;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4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10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557%;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43%。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10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557%;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43%。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作为申请银行融资补充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10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557%;弃权11,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43%。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静、潘远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