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圆: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相关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聘任的副总经理连长云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连长云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连长云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俞乐平、何品晶、王晓野
2023年0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