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0  金圆股份(000546)公司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1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0月至12月陆续向供应商支付原材料货款,同时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向此供应商进行借款,已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我局将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将按照规定向吉林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内控、资金管理,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