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08日(星期二)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连长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6人,代表股份317,402,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5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4人,代表股份19,356,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4人,代表股份19,356,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4人,代表股份19,356,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5%。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223,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6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2%;弃权493,0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7,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086%;反对68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45%;弃权493,0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吴婧、叶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