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办理质押的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办理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函告,获悉金圆控股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办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开始日期 | 解除质押日期 | 质权人 |
金圆 控股 | 是 | 12,520,000 | 5.40% | 1.61% | 2024年5月16日 | 2024年11月26日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金圆控股 | 是 | 5,200,000 | 2.24% | 0.67% | 2024年1月5日 | 2024年11月27日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金圆控股 | 是 | 1,700,000 | 0.73% | 0.22% | 2024年3月19日 | 2024年11月27日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二、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 | 是否为补充质押 | 质押 起始日 | 质押 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用途 |
金圆控股 | 是 | 3,800,000 | 1.64% | 0.49% | 否 | 否 | 2024年11月27日 | 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之日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 自身生产经营 |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圆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源资产”)、赵辉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名称 | (股) | 比例 |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股) | 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股)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金圆 控股 | 231,907,628 | 29.78% | 142,587,492 | 146,387,492 | 63.12% | 18.80% | 0 | 0 | 0 | 0 |
开源 资产 | 4,074,048 | 0.5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赵辉 | 66,137,566 | 8.49% | 36,500,000 | 36,500,000 | 55.19% | 4.69% | 36,500,000 | 100% | 29,637,566 | 100.00% |
合计 | 302,119,242 | 38.79% | 179,087,492 | 182,887,492 | 60.53% | 23.48% | 36,500,000 | 19.96% | 29,637,566 | 24.86% |
四、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圆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开源资产、赵辉先生质押股份数量占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经超过50%但未达到80%,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金圆控股及开源资产、赵辉先生不存在所持公司5%以上的质押股份发生延期或平仓风险等情况。
(2)金圆控股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本次质押的股份不负担业绩补偿义务。
(3)金圆控股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协议中,未约定明确的质押到期日。金圆控股还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具备必要的资金偿付能力。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圆控股及开源资产、赵辉先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金圆控股及开源资产、赵辉先生的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金圆控股出具的《关于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告知函》;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3.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