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发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暂缓披露及免于披露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第三十三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 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
(一)编制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尽快拟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时间表,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根据定期报告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稿。
(二)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完成后,由证券事务部门提交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总经理审核,并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审批;审核完成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发布报告
定期报告审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同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
(一)收集信息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联络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的重大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接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重大事件的质询或查询后,应立即就该等事件与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编制报告
就拟披露的事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编制临时报告,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编写。
(三)审核报告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将临时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审批。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四)发布报告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对信息披露档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络人,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便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调公司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并负责履行披露程序;
(三)负责起草临时报告;
(四)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汇总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六)负责起草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
(七)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八)为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义务所必须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报告,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有义务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各自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报告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报告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本部以及各分、子公司在研究决定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前或知悉重大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该重大事项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咨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判断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是否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及对外披露,及时回复咨询结果。该重大事项如需对外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报请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同意;如需履行决策程序,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外传递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本部以及各分、子公司在发生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按照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确保报告事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责任人或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事项发生的原因、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涉及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文本等;
(三)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决策意见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与其所在公司相关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报告并确认。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分/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机制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应确保公司对不同投资者的公平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会计师、公司新闻发言人、业务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前,须事先知会证券事务部门并在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场时开展交流,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时,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六十六条 如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实质性及/或重大错误时,公司应要求其即刻作出更正。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则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前款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影像资料等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或交由他人携带、代为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应保证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方案,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七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媒体信息监测、敏感信息排查等工作,如出现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情况,并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由于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擅自对外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的轻重,可给予批评、通报或扣发薪资和奖金的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情节恶劣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