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发展:公司市值管理办法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办法
(2025年4月17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指引》《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立足提高公司质量,不断夯实公司投资价值基础和市场管理工作基础。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完善产业布局和结构,强化内生增长和创新发展,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二)坚持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兼顾。不断改善经营,提升内在价值。同时促进市场价值实现,重视市场反馈,传递公司价值,增进各方认同,促进内在价值与市场价值齐头并进。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形成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尊重规则,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
能力,依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市值管理实施方案及具体举措。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以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全面贯彻“两个一以贯之”,持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章程基础性作用,及时完善治理各方权责,提高董事会运行质量,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坚持为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围绕公司战略定位、功能使命及发展规划,聚焦发展主责主业,守正创新,切实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研究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业绩目标,稳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充分发挥上市平台功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效互动,通过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再融资等多种方式,推动内外部优质资源向公司汇聚,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实现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融合发展、相互促进,不断做强做优。严控盲目扩张、增加过剩产能、破坏财务健康、降低经营效率的对外并购行为。
公司结合战略定位、治理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等综合评估股权结构,通过出让存量、引进增量、换股等多种方式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达到一定持股比例、在股权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积极股东,支持其依法合规提名董事人选,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经营机制转换。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抓住“关键少数”,强化经营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六条 公司牢固树立投资者回报意识,综合考虑企业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加分红频次,合理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合理运用送股、股票回购等方式,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七条 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健全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
度,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提升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提高ESG报告发布质量。第十八条 公司主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健全完善内部机构协调机制,制定投资者沟通年度工作安排。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结合实际情况召开半年度、季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积极组织并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邀请独立董事参会,全面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展示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九条 公司综合运用公司股票回购、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手段,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和信心。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股票交易监测机制,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可能出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并组织自查;已经出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立即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并按照上市规则和有关规定组织核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公司认为必要时,提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共同研究维护股价稳定方案,相关方应严格敏感信息管理,建立决策绿色通道,提高应对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热线、投资者说明会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情况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
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事项,及时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方式合法合规予以回应。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度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