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第6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八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和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媒体等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四)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完整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子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主要联络人。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发生相
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应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或其他情形的,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且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报告编制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及佐证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分公司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阅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情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说明,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临时报告草案,临时报告草案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签发;
(五)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深交所规定的方式报送、披露临时报告。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交所。
第五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进行信息沟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应派专人负责陪同、接待,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记录内容,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防止在上述平台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严禁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敏感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亦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应签署保密承诺函或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对违反保密承诺函或保密协议的,公司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做到诚信守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如果相关人员未能按照其职责参与信息披露的工作过程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七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湖南省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