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元科技”)的独立董事,本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不涉及利润操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独立意见。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2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392.78万元,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4,222.17万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422.22万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799.95万元。
母公司2022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32,754.72万元,加2022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799.95万元,2022年度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6,554.67万元。
为了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2022年度拟按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3,984,8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27.89万元;分配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33,726.78万元,结转以后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实际,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项业务环节,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全面、客观和真实的。
四、关于对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之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能够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控流程等均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存贷款等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发展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拟续聘天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聘任
天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预案审核、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聘任天衡所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有助于公司子公司保持正常的经营需求,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制度规定及奖励方案领取基本年薪和绩效奖励等,未发现有超越规定领取其他薪酬之情形,审批程序合法。
八、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收购新材料公司,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按规定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是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梁俪琼: | |
顾秦华: | |
葛卫东: | |
袁 彬: |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