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定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定
(2026 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 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 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公司董秘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 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三章 买卖股票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 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处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 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四)拟增 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十) 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 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 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 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 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 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四章 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 年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