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14:30开始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覃衡德
6.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4-2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865,540,4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07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865,540,4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0726%。
2. 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000%。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402,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402,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54%。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关于修订《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636,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71%;反对4,904,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98,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8885%;反对4,904,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1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二) 关于关联方信用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1,828,137,961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1.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17,58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668%;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417,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668%;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各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3.01 选举覃衡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5,50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36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13%。
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覃衡德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选举刘红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5,50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36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13%。
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刘红生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 选举安礼如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5,481,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343,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20%。
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安礼如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各独立董事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4.01 选举葛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5,50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36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13%。
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葛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杨光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5,50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36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13%。
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杨光富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各非职工代表监事分别选举。
5.01 选举刘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5,50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36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13%。
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刘建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 选举袁苑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5,50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36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13%。
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袁苑女士当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4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陈竹莎、王文雅
3. 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