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3日14:30开始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覃衡德
6.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5-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8人,代表股份1,866,557,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1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人,代表股份1,866,428,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1107%。
2. 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505,127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3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8,70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8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76,427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2465%。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人,代表股份38,41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38,29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35%。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38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36%;反对2,1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42%;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2%。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8,7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4787%;反对376,427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5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2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3442%;反对2,1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478%;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0%。
1.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12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陈竹莎、林芊慧
3. 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