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20 日14:30 开始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 号院7 号楼6 层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覃衡德
6.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20 日上午 9:15-9:25 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20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 人,代表股份1,872,088,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0.35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 人,代表股份1,872,088,6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36%。
2.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 股股东10 人,代表股份1,711,857 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2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1,711,857 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8%。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 人,代表股份43,950,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8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 人,代表股份43,950,69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848,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3%; 反对2,189,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7%。其中:
同意41,710,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30%;反 对2,189,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8%;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42%。
1.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880,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0%; 反对2,157,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7%。其中:
同意1,081,60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828%;反 对630,257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7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同意41,742,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63%;反 对2,157,7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95%;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42%。
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同意通过。
(三)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879,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0%; 反对2,199,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5%。其中:
同意41,741,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38%;反 对2,199,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5%;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27%。
3.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873,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 反对2,164,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7%。其中:
同意41,735,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04%;反 对2,164,7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54%;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42%。
4.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同意通过。
(五)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841,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 反对2,203,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7%;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3%。其中:
同意41,70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71%;反 对2,203,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26%;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03%。
5.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同意通过。
(六)关于聘任2026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841,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 反对2,196,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7%。其中:
同意41,70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71%;反 对2,196,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7%;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42%。
6.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同意通过。
(七)关于关联方信用贷款整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1,828,137,961 股。上述关联股 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1.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42,03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47%; 反对2,197,55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1%;弃 权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其中:
同意41,742,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47%;反 对2,197,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1%;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52%。
7.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陈竹莎、董幼林
3. 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会决议;
2. 本次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