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编号:2024-25)已审议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具体事宜。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480,793,3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9,615,866.3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固定总额的方式分配。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80,793,3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0.1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9月2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9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555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9月3日至登记日:
2024年9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369号
咨询联系人:杨新海、李坤
咨询电话:0538-6269605、6269586
传真电话:0538-826545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确认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