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至2024年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正黄旗59号世纪金源香山商旅酒店东楼第一会议室(香山公园东门外)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罗婷女士
6、本次会议的通知与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11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5,774,437股,扣除已回购股份12,938,964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2,835,473股。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393,993,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89,54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576%。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4,453,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6%。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4,453,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6%。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凤律师、谢运莉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总体表决情况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393,969,276 | 99.9937% | 21,900 | 0.0056% | 2,800 | 0.0007% |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4,429,166
4,429,166 | 99.4454% | 21,900 | 0.4917% | 2,800 | 0.0629% |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凤、谢运莉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