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程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73证券代码:400023 证券简称:新征程5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行政判决书的日期:2023年6月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4月3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争晖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公告编号:2023-073法定代表人:周俊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陈周吉等 39 人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前员工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21年9月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送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海口市龙华税务限缴字[2021]0001-0039号),告知公司如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补缴陈周吉等39人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月19日,公司因不服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陈周吉等39人核定社保数据(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合计 5,646,992.24元)做出的行政行为,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做出(2022)琼0106行初8号-46号行政裁定,将案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存在明显错误。该判决原文为:“认为 1998 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由于南洋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均未依法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持续状态,原审第三人的工作年限应按持续的期间计算。”这表明,即便认定原审第三人与南洋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存续期间也应为 1998年7月起至2015年1月,而非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存续期间。
6.原审第三人所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诉讼请求为“解除与南洋公司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双方的自治意思经平等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依据劳动者的单方面要求即可成立,那么原审第三人于 2015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时即其已通知南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据此,即使法院认为南洋公司应当为原审第三人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所认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应为1998年7月起至2015年1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琼 96 行初 414 号行政判决,于2022年12月26日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3)琼行终125-163号。
2023年6月9日,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琼行终125-163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2016年3月29日,公司与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代偿承诺书》,约定如公司仍需支付剩余劳动者社保费用,则该笔费用将由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琼行终125-163号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3日